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为规范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“武汉晴川学院”(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)是经教育部(教发函[2006]93号)批准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,国标代码为:13188,湖北省代码为:1228,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的为准。
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、专科,以本科教育为主,适度开展研究生教育。
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,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。
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
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,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对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。
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,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关于招生的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工作。
第三章录取规则
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第八条 2016年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份文件要求执行,实行远程网上录取。
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学校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,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。
第十一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。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,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,若服从专业调剂,则予以调剂录取;若不服从专业调剂,则予以退档。
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,必须达到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联考合格线,我校不单独组织校考,认可各省统考成绩及投档成绩。
第四章新生入学及其他
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,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、住宿费等。
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。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,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十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。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,德、智、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,由晴川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。本科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授予晴川学院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十六条 专科学制三年。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,德、智、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,由晴川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。
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,学校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“阳光工程”,建立和完善以“六公开”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,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。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晴川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